2018年1月9日,成都市发布《关于申报2013年1月1日-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》。通知明确,申报条件,在成都市销售,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间在成都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,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(二手车和机关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车辆除外)。
补助标准为,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,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%给予配套补贴。
文字内容截取自《关于申报2013年1月1日-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财政补贴的通知》原文。
通知原文如下: